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通海县立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423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43289451。
法定代表人:陈威,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诚,男,1982年5月22日生,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县立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通海县秀山街道万家村二组。注册号:530423100010030。
法定代表人:祁健聪。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立信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云0423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海县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510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673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县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2019年4月30日以前还30000元,2019年6月30日以前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以前还125103.9元,2020年6月30日以前还1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以前还100000元,并交清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6730元。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3执93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勃
审判员 奎传达
审判员 刘民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