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7336号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嵩明县牛栏江镇腰站办事处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343289451
法定代表人:陈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东,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裕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双龙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718774042
法定代表人:赵斌
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裕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裕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裕兴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建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