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省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1486号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二期A区第175A楼1单元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259号(丽水雅居住宅小区C栋)。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