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3042号之一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259号(丽水雅居住宅小区C栋商服1楼南数第六号及二、三楼南数1-6号;南数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6日23时30分左右,***驾驶被告黑龙江省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黑MAY**重型半挂牵引车将新沿海路***铁路平交道口栏门撞损,为不影响铁路列车通告,原告公司对栏门进行了临时修复,次日对栏门进行配件更换及维修,总费用为125640元。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给出的赔付费用与原告公司修理费用相关较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道口门修复费用125640元。
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车辆登记为×××,需核实行驶证、驾驶证、上岗证、验车记录、从业资格证。×××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以投保单为准。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认定应当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被告公司根据该责任认定书的比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6日23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沿海路***铁路口撞上铁路栏杆,致自身车辆和铁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驾驶的×××/×××号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被告绥化市盛祥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道口门维修清单中显示电动摇控栏门产权单位为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道口门修复费用125640元。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沿海路***铁路口撞上铁路栏杆,致铁路设施受损,该受损铁路设施(电动摇控栏门)的产权单位系唐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资产管理中心,故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