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1650号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二期A区第175A楼1单元2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6891854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进,男,1963年1月生,现住河北省滦县。
被告:***,男,1963年2月生,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镇海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805166366B。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进、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米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米进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