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402执235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