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奎德素镇西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2民初276号
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奎德素镇西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奎德素镇西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