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2631号
原告: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和平营子村从家窝铺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么瑞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秀成,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南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齐素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屹,屈志一,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54元,减半收取9177元,由原告翁*****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孙立国
人民陪审员 吴 刚
人民陪审员 宋静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