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5878号
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南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齐素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屹,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依娜,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女,1970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原告内蒙古富林节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