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曾学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202民初2264号
原告:涂汉生。
被告:***。
被告:蒙鸿道。
被告: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泓。
第三人: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涂汉生与被告***、蒙鸿道、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涂汉生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汉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