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3045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大学东路**科德五金机电城G街G86、G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JT6X6。
法定代表人:尹国庆。
被告: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南宁市江**白沙大道**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0239W。
法定代表人:陆一宁。
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南宁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亚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