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申请人:***,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申请人: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明皇丽湾”第1栋4层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10239W。
法定代表人:陆一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对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桂BJ××**星马牌、桂BH××**中集牌、桂B1××**星马牌、桂BX××**星马牌、桂BV××**星马牌、桂BV××**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光大银行柳州鱼峰支行账户为7902********内的存款及***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行账户为6228********内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商城分理处账户为2002********、2002********内的存款及被申请人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支行账户为4505********-1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广西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三江农村商业银行河东支行账户为2299********内的存款。
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2419565.59元为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腾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冬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