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雪绒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5279号
原告: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8741963。
法定代表人:陈明惠,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丰,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雪绒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三期1号楼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MWH780。
法定代表人:徐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乘弘,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发控股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雪绒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绒花餐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瑞发控股公司诉称,雪绒花餐饮公司因经营需要,与瑞发控股公司签订《芜湖市新开元大酒店石材销售合同》,向瑞发控股公司购买石材。2020年7月17日,雪绒花餐饮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中确认经结算尚欠瑞发控股公司石材款及安装费1186285元。根据协议约定,尚欠款项分十二期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每月10日支付10万元,2021年7月10日支付剩余款项,如有一期没有按时还款,瑞发控股公司有权追究雪绒花餐饮公司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费由雪绒花餐饮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雪绒花餐饮公司仅支付250000元,已逾期付款,尚欠瑞发控股公司936285元。为维护瑞发控股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雪绒花餐饮公司立即向瑞发控股公司支付石材款及安装费人民币936285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雪绒花餐饮公司承担瑞发控股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3.雪绒花餐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雪绒花餐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瑞发控股公司与雪绒花餐饮公司签订的《芜湖市新开元大酒店石材销售合同》,虽名为销售合同,但从内容来看,不仅包括石材采购,还包括石材异型加工、石材安装;其次,合同总价由石材采购费、石材异型加工费、石材安装费组成。案涉《芜湖市新开元大酒店石材销售合同》实为“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因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而归于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瑞发控股公司与雪绒花餐饮公司之间签订的《芜湖市新开元大酒店石材销售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芜湖市雪绒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炳源
审 判 员  王一心
人民陪审员  尤 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芬芬
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