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2652号
原告: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8741963。
法定代表人:陈明惠,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岳军,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宽,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调解意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振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施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