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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泉州三团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东南财富广场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56883360。
负责人:刘进福,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奕苓,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阳,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三团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石材加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4349830Q。
法定代表人:李档梁。
被执行人: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仁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87419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苏珊珊,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被执行人:李档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李丽圆,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李伟聪,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蔡艺娇,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李乙兴,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李阿珊,女,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三团石材有限公司、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珊珊、李档梁、李丽圆、李伟聪、蔡艺娇、李乙兴、李阿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泉州三团石材有限公司并向本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4731元及执行费78677元。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并无不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闽0583执905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泉州三团石材有限公司、瑞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珊珊、李档梁、李丽圆、李伟聪、蔡艺娇、李乙兴、李阿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