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乐农兴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孟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春,男,1977年5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苗营村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民,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乐农兴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小北坞村中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黄河,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农兴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万丽丽
审 判 员  玄明虎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延昭
法官助理  陈亢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