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执字第0185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万和,总经理。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5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6548.60元,但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四十八元六角,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四千七百九十八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