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6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苗营村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正义路14号泰和园别墅A3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费二十五万元、原料款十六万七千元、鸡粪价款五万八千八百二十三元九角、水费一万元、人工费五万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七十八元,由被告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地址无此单位,经向工商局查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他经营地址,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永丰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海南利德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