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麻城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鄂1181行审132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麻城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国土资执罚(2015)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5)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拾元整。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国土资执罚(2015)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要求拆除建筑物及退还土地,没有详细载明其具体面积,以致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5)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麻国土资执罚(2015)第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章广军
审判员占云
审判员董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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