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4010号
原告:***,男,汉族,住**市。
被告:**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业***和园1区1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798502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市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1元减半收取7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袁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