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787号之二
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杜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科技产业园二区A栋写字楼5层A501。
法定代表人:张文庆。
被告:****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14C2地块川江池二路28号春笋B栋2-4层。
法定代表人:魏娜。
被告:武汉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47号办公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郑思超。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车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任博骏
书 记 员  罗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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