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106号 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3457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南环路北侧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8664260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对其他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95万元),同时,申请人提供保全线索并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金额为9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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