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审第三人:淮安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浔河路南侧、交通新村西侧水釜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土建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民初910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公司诉请的案由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当由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资金投入原审第三人公司后,属于该公司资产。涉案的资金从原审第三人处付出系原审第三人的公司行为,并非上诉人个人行为。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公司诉称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执行董事、监事的法定职贵,故要求其相互承担贵任。执行董事、监事系原审第三人设立的公司机构。本案是公司诉讼,对该公司机构提出的诉讼系对公司组织行为提出诉讼,应当由原审第三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淮安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原审被告之一,其居住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公司依据被上诉人***住所地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公司内设机构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责任分担问题均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