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7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科技产业园二区A栋写字楼5层A50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8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