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7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科技产业园二区A栋写字楼5层A50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8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生态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