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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1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3年6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073816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淑 书 记 员 王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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