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3民初274号
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