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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城南环路北侧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江苏中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2民初4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纠纷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所列案由;被上诉人主张***、***对中泽公司的管理、监督责任亦属于与公司有关纠纷;即使本案为侵权法律关系,因《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的特别法,也应优先适用,因此,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应由中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中泽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公司未予答辩。 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中泽公司均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纠纷,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均须适用公司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本案原告主张被告***、***作为中泽公司股东,共同实施抽逃出资行为,侵害其对中泽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损害赔偿,其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属于侵权纠纷,本案并非与公司组织性质相关的诉讼,应适用侵权诉讼地域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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