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财保3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来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211401046020180000185)。2018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的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Ⅱ区(6期)A-4栋1-5层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38442号)。
上述保全标的累计限额39,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危永波
审判员*卫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