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来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道俊,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00元,减半收取10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游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