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异4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付娆,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鄂01执恢132号付饶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仲裁争议一案中,付娆提出追加第三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付娆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付娆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娆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徐文
审判员  周晨
审判员  吴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菲娅
书记员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