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61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