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14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