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2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600元,减半收取10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