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2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楼2楼20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鄂01财保3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的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II区(6期)A-4栋1-5层0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38442号)。 因***申请撤回本案起诉,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颂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3号的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II区(6期)A-4栋1-5层01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3844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