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催字第126号
申请人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号码001663710,票面金额10000元,出票人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草场门支行,收款人江苏省宜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臻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