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西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5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西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滨江经济开发区颐年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方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强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金涛国际花园1-2#商住楼2#1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西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方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2份《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江西方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85000元自2013年9月10日起、80000元自2014年1月11日起、51000元自1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54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6160元,由被告方强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方强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方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尹之荣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