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民初字第2635号
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颐年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德西数控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