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35163J。
法定代表人:台德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友鲍,男,1968年1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杨大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友鲍、杨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友鲍、杨大力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友鲍、杨大力价值人民币5284781.76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