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35163J。
法定代表人:台德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友鲍,男,1968年1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杨大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友鲍、杨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