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5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对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