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464X。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道利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