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464X。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道利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