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3035163J。
法定代表人:台德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杨大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力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大力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大力名下房产、车辆,属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