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4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464X。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兵,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兵银行存款5561798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兵银行存款55617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