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与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民初624号
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C2栋33楼3307室。
负责人:***,执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男,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员工。
被告: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城路108号顺天黄金海岸3栋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李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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