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青县双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所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县双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马厂镇新张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县双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冀092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涉及本案的若干份采购合同中第七条均明确约定:双方严格按照本合同执行,如发生异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解决的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移送双方约定的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需方即上诉人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一方,其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故此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