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伴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5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双方已就管辖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来确定管辖,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管辖,并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系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并非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与履行地均在郑州市××区”缺乏事实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为固始县城**光广场世纪大厦,并提交河南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上诉人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54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