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1503民初10103-3号
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建局:
我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和兴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1503民初1010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2021)豫1503民初10103-1号、(2021)豫1503民初10103-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26套房屋的查封,分别为:
住宅区1号楼12套商品房,具体房号如下:501号、810号、811号、1105号、1312号、1508号、1708号、1803号、1901号、2001号、2510号、2905号。住宅区5号楼1套商品房,具体房号如下:2604号。住宅区6号楼2套商品房,具体房号如下:3202号、3205号。住宅区7号楼7套商品房,具体房号如下:1103号、1602号、1702号、2004号、2103号、2201号、2504号。住宅区8号楼4套商品房,具体房号如下:501号、502号、503号、901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