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250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1525733840760R,住所地固始县城陈**光广场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如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