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5662号
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107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余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音,山东万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铜山大道与创业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锋,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陈**光广场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凤凰大道与蓼城大道交叉口番城办事处十楼。
法定代表人:关家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信合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豪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