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2民初5622号
原告:商丘市**区北马楼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商丘市**区**乡北马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A3X816661。
法定代表人:马桂山,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郊区供电公司**分公司**供电所,住所地:商丘市**区**乡**供电所。
负责人:孙长启,职务:所长。
被告:***,女,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区北马楼新型建材厂诉被潘道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区北马楼新型建材厂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市**区北马楼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XX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佳